**引言**
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参加财产保全程序的第三人主体,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
第三人持有被保全的财产 第三人负有向被保全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 第三人享有其他有执行力文书确定的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 与执行标的物无关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该财产享有与被保全人一致的权利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第三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追加第三人参加财产保全程序的请求 追加第三人参加财产保全程序的理由 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人的签名(如果是法人,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撰写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人资格: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 第三人资格:追加的第三人,应当是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理由:追加第三人参加财产保全程序的理由,应当具体、充分,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 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充分证明第三人与被保全财产之间的权利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产权证明、执行文书等。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财产保全程序,执行涉案财产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人民法院将追加第三人参加财产保全程序。追加的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异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涉案财产 对财产保全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进行辩驳 参加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活动**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欠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后原告发现,被告将借款转账至第三人公司账户,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请求追加第三人公司参加财产保全程序。
**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认为第三人公司持有被告转账借款的存款,符合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的法定情形,遂裁定追加第三人公司参加财产保全程序。
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是当事人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将其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拉入财产保全程序,防止第三人转移、隐匿、变卖被保全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撰写追加财产保全第三人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注意申请理由的充分性、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以提高人民法院支持申请的可能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