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最终无法执行判决结果,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一份完整、规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法院审查和作出裁定的重要依据。其中,申请书的份数是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将详细解读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要求,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起诉状以及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份数,应当根据案件的当事人数量提交。具体而言:
1. 当事人为一方的,提交至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应当提交副本一份;
2. 当事人为两方以上的,提交至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应当提交副本两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诉讼文书的副本,应当注明正本存在。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数量来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只有一位,则需要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共计三份。
2. 如果申请人只有一位,但被申请人有两家公司,则需要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共计四份。
3. 如果申请人有两家公司,被申请人有三家公司,则需要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计五份。
总而言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计算公式为:正本1份 + 被申请人数量 + 1份副本 = 总份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并在七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起诉或者申请。
因此,如果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份数不足,法院会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补交。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则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将无法获得法院的财产保全。这将对申请人后续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避免因申请书份数不足导致诉讼程序延误,建议申请人在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备好充足的申请书份数。同时,建议多准备几份副本,以备不时之需。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它关乎着申请能否被法院顺利受理,对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务必重视申请书的规范性,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以提高诉讼效率,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