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门店装修物是保障门店正常运营的重要资产,其遭受侵害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阐述门店装修物能否财产保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财产; 为履行判决、裁定所必需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财产。门店装修物一般属于第三类财产,即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财产。因此,当门店装修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对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有证据证明其保全的财产有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危险;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门店装修物的产权证明、侵害情况的证据等。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以防因申请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而无法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将裁定对涉案门店装修物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
保全范围以案涉的争议标的物的范围为准。门店装修物一般包括:
陈设用品; 装饰物品; 店招店牌; 动产; 不动产饰物等。具体保全哪些装修物,应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确定。例如,若争议标的是门店招牌的侵权,则保全范围仅包括招牌。若争议标的是门店整体装修的侵权,则保全范围可能包括列举的所有类别。
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性措施,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撤销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 申请人已就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保全后及时退还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担保,逾期不补交的,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人自申请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的撤销保全申请的。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相对应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或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门店装修物作为门店的重要资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件,并提供证据和担保。保全范围以案涉的争议标的物为准。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措施,可以申请撤销。
在门店装修物受到侵害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 дальнейшее harm. 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 safeguard 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