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工资公积金可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6-16 16:13
  |  
阅读量:
## 工资公积金可财产保全吗?

工资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职工福利待遇,在我国劳动者收入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生活中难免遇到债务纠纷,工资公积金能否作为财产进行保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中财产范围包括存款、汇票、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

### 工资公积金的性质

工资公积金是职工从其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含职工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对所购住房享有产权所有权的特定住房储蓄。

### 实践中的处理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工资公积金是否可财产保全存在争议,主要分为两派观点:

**主张可保全派**认为,工资公积金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职工的特定储蓄,应当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他们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范围的规定,认为公积金符合有价证券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转让、继承,因此可以被作为财产保全。

**反对可保全派**认为,工资公积金是专项用途的资金,设定了严格的提取和使用条件,其本质上是职工依据特定目的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资金。他们认为,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购买住房,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不应当纳入财产保全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为解决工资公积金财产保全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资公积金的财产保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职工缴存部分的性质属于职工对所购住房享有产权所有权的特定住房储蓄,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存部分,属于财产保全范围。**单位缴存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的债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被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 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工资公积金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导致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职工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单位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债务人名下单位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全,以备将来执行。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单位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是临时性措施,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如果认定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或者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影响及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资公积金财产保全问题的司法解释,平衡了职工的住房保障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职工住房保障:**明确职工缴存部分的公积金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保障了职工的住房需求和权益。 **保障债权人权益:**明确单位缴存部分的公积金属于财产保全范围,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债务清偿。 **统一司法实践:**解决了工资公积金财产保全的争议,为全国法院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工资公积金能否作为财产保全,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区分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进行认定。职工缴存部分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而单位缴存部分属于财产保全范围。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