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28号)中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职权,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防止当事人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强制执行案件中可以保全财产的情形包括: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为保障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防止被执行人实施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行为的; 为制裁被执行人违反协助执行命令或裁定的行为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常见的保全财产方法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禁止其转移、使用或处分; 发出禁止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财产、禁止对外支付债务等; 指定监护人: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财产进行监督,防止其违法转移财产; 其他措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限制出境等。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财产,需要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法职权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说明保全的理由、范围和方式。
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和范围。
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法院将采取指定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根据异议申请,会对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保全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财产应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提出,不能在程序结束或诉讼时效届满后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财产的权利主体一般为胜诉当事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院依法职权主导。
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是被执行人占有支配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不得妨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申请或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