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特定财产进行限制或控制,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
简单来说,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可以先把被告的财产控制起来,等判决生效后,再用这些财产来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
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促进当事人积极应诉,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行政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通常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案件当事人提出。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通常是被告一方;被申请人是指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通常是原告一方。 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或者将要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不能适用财产保全。 必须有正当的申请理由。 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来生效的判决将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供的担保。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弥补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需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 需要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可以解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案件终结执行的。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