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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提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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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提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正式开始前,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这个程序称为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提财产保全适用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实体法律关系,并且该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行为,或者有其他事由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4.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二、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财产线索,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理由、依据和范围。 2. 提交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3. 缴纳保全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出具的保函、本案代理律师出具的保证书、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的保全费。 4. 审查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三、保全措施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查封

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措施。 2. 扣押

对被申请人的动产采取暂时扣留的措施。 3. 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债券、股票或者其他资金或者财产权益采取限制其划转或者兑付的措施。

四、保全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日。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重新申请。

五、保全费用的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被法院驳回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被准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ただし,如果被申请人因提供担保而使保全措施解除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充分证据。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会予以保全。 3. 申请人应当保持诚信。申请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得恶意虚假申请。 4. 第三人的救济权。如果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5. 临时冻结限额的提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潭判决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冻结的数额不能高于诉讼请求,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执行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临时变更冻结数额,冻结金额不得高于被申请人财产的估算价值;

七、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潭判决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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