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否能先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的;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保全的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情况不明的; 请求保全的债权已到期; 申请人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原因的陈述:申请书中应当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担保的提供: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手段。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证据、担保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起诉后财产保全的程序:
提出申请:在诉讼中任何阶段,原告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附证据材料:申请中应当附有能够证明有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 凭证缴纳:申请人需要凭相关凭证缴纳保全费。 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及证据材料,符合要求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要求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类型包括:
冻结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扣押车辆: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 查封、扣押动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冻结股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股票。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毁损财产等。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经申请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经过审理,发现没有保全必要的; 裁定保全的裁定被撤销的; 申请人不按时缴纳保全费的; 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财产保全的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裁定书,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还款借款纠纷,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准予保全。
案例二: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且房屋为被告唯一的住房,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遂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