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判决的实际执行。财产保全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动产或不动产、禁止处分财产等措施。
法院管辖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对于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主要依据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财产保全由下列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执行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的。住所地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享有管辖权。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是指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享有管辖权。财产所在地一般指不动产所在地,对于动产保全,则指请求保全时动产所在地。
检察院所在地管辖是指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享有管辖权。这主要适用于因违法犯罪案件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地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享有管辖权。约定管辖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以明确的管辖协议方式载入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职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财产保全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其对应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冻结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保证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金融账户、动产或者不动产; 查询、扣划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保证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账户内资金或者其他财产; 扣押、查封、拍卖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保证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执行本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冻结、划拨、扣押财产的。对于同时符合数个法院管辖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管辖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全财产在不同法院管辖区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院管辖。
当事人认为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法院收到提出管辖异议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诉。
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主要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分为住所地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检察院所在地管辖和约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财产保全措施规定了专属管辖,同时存在平行管辖的情况。当事人对于法院管辖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由法院裁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