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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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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从而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通俗地说,就是“先把财产控制住,等判决生效后再去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利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财产保全,有些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财产保全”进行详细解读。

一、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处于诉讼或即将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

2.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 必须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一)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即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二)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申请人败诉,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该责任的履行。

(三)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例如,申请人仅凭猜测或推断,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财产,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 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除了上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况下,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宜采取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例如, 被申请人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其正常运营,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取保全措施。

(二) 案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保障申请人将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 被申请人除了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外,还有其他足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并且该财产易于执行,则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 申请人诉讼请求金额为100万元,但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仅价值10万元,即使采取保全措施,也不足以保障申请人将来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 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不至于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即使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

三、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二)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提出,避免错过最佳时机,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 财产保全并非“万无一失”,即使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仍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财产, 因此, 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并非“万能钥匙”,在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决策。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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