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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期限
发布时间:2024-06-16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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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期限

简介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手段,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期限是多少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期限为10日

计算方式

复议期限从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则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即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以申请延长复议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半,即不得超过5日。

复议机关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由上级法院进行。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然后由该法院将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法院。

复议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复议申请 审查复议申请 调查取证 作出复议决定 送达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

上级法院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对复议决定再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复议请求事项 提供相关证据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按照复议程序进行

结语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期限为10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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