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并非如此。财产保全与查封在概念和法律性质上有区别:
查封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采取禁止处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封具有排他性,查封后的财产只能归属于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不得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财产保全则是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而采取的对财产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效力范围仅限于仲裁程序,且对财产本身的权属并无影响。
仲裁财产保全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股权、债券等各类财产,但不得是对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必需的财产。
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存在合法、有理的理由。
执行: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
期限: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天,期满后可根据情况申请续保。
解保: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查封在性质、效力、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性质:财产保全属于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查封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
效力: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及于仲裁程序,查封的效力及于所有债权人。
程序:财产保全由仲裁机构决定,查封由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前,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仲裁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划拨存款、查封、扣押、禁止转移和处分财产等。
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执行的有效措施,对于维护仲裁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申请人资产流失而造成执行困难。 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仲裁义务,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申请,避免滥用。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及时关注财产保全的期限,避免保全措施失。>效。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如发现财产保全不当,可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综上所述,仲裁财产保全与查封在概念、性质、效力、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仲裁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