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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工的房产能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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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工的房产能否财产保全

一、何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中有可能遭受损害的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其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手段。

二、未交工房产能否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范围:

耕地、宅基地; 住宅; 农业生产、生活必需的牲畜和饲料; 生活必需的家用物品。

未交工的房产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存在争议。

1.非住宅,可能属于财产保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未交工的房产虽然还没有实际居住,但其并非住宅,而是处于在建状态。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未交工的房产不属于住宅,不排除其可能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2.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见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交工房产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存在不同见解。有的法院认为,未交工的房产已经具备了房屋的本质属性,其价值高于实际居住的住宅,应该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未交工的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使用,且购买人没有实际居住在其中,其价值不如实际居住的住宅,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三、司法实践支持财产保全的理由

部分法院支持将未交工房产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保有对抗执行

未交工的房产虽然不能实际居住,但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如果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将使得胜诉一方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对抗执行,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2.保障债权实现

未交工的房产是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合同关系下的标的物。如果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未交工的房产,将使得买受人的合同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财产保全可以保障买受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防止其遭受经济损失。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足以证明请求权存在的事实; 不先予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申请财产保全未交工房产时,申请人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与被申请人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被申请人具备转移或变卖未交工房产的风险; 不予保全将导致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五、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未交工房产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如果担保不当,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不享有被保全的财产权利;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对申请人不造成损害或者申请人同意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保全或者保全的范围过大,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结语

综上,对于未交工房产能否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支持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未交工房产财产保全时,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解除有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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