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原告、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被告、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提供保证人;(二)抵押;(三)质押;(四)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保证人:即由第三人出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全 имущество не будет передано, продано или сокрыто ответчиком, должником или другими заинтересованными лицами. 抵押:即申请人以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给人民法院,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 质押:即申请人以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人民法院,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的存款:即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作为保全措施的担保.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担保。在申请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的存款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被保全人的银行账号和存款金额等相关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有下列效力:
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担保财产应当优先受偿,即在拍卖、变卖被保全人的财产后,应当首先偿还申请人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然后才是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人追加赔偿责任:如果被保全人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或者隐匿,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申请人可以向担保人索赔. 担保的解除:在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或者执行终结后,应当解除担保,返还担保财产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最终裁判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或者终结保全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撤销诉讼的.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财产保全担保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返还担保财产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如果担保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当向担保人偿还赔偿费用。
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之前提出,以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提供充足的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以保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执行请求能够得到实现.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既要保证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又要方便人民法院实现保全措施. 保证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如果提供保证人,应当考察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以确保担保人在被保全财产被转移、变卖或者隐匿时能够履行赔偿责任. 注意担保的解除:在人民法院最终裁判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执行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