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先予保全是一种临时性诉讼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利害关系人申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时得以实现。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保全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
根据保全规定第五条,申请财产先予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 提供担保,即交纳一定金额,以防止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而需要赔偿时无力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
1.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对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紧迫危险;
2.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保全请求才能成立。财产先予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价值; 保全请求的依据; 担保金额;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2.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
3. 查封(包括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保全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进行保全。财产先予保全的期间为60天,自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执行之日起算。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保全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不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未补正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保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不提起诉讼;
2. 保全申请不成立;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 不再具备保全条件;
5.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因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无故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无故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造成的损失。
保全规定对于财产先予保全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财产保全的执行、保全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先予保全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保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