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之间发生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
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限制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对动产或贵重物品采取限制移动、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冻结是指对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采取限制划转、支取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身限制是指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俗称“拘留”。只有在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妨碍离婚诉讼进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对其采取人身限制措施。
行为限制是指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特定行为的强制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出境、禁止被申请人买卖或出租不动产等。行为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通过特定行为逃避债务或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类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夫妻共同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责令被申请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其他侵害财产权益行为的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方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将委托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被保全的财产将由保全部门负责管理。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以下情形中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和判决执行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终结后,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的在申请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发现对方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提交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明确保全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谨慎使用人身限制。人身限制措施的实施会限制被申请人的自由,因此只能在必要时使用。 及时解除保全。当条件不再满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诉讼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