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问题的答记者问
1.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
2.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婚姻家庭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纠纷; 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因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理诉讼的情形。3.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以逃避债务; 2.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有转移部分、全部财产,甚至营业场所外地的迹象; 3.因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被执行人财产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不包括执行法院先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利影响; 4.面临死亡或者丧失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住所,或者其财产遭受意外毁损等风险,将对实现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二)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的案件或执行法律文书时,应主动或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三)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外籍、无国籍人的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且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
4.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置于自己或有关单位的实际控制之下,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使用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置于自己或有关单位的实际控制之下,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使用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划转、转让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的保全措施。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5.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3. 案由和诉讼请求; 4.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5. 所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数额; 6. 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6.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身份,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人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保全申请的手续,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保全的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构成过分干预; 保全的依据,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本法第93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保全的具体方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本法第94条规定的具体保全措施种类; 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执行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较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7.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后,应当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8. 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 (三)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保全措施种类、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四)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 财产保全的复议和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和申诉进行监督。10.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规定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