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逃避执行,法院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或冻结被告的财产。如果在保全过程中无法查到被告的财产,是否需要交纳保全费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诉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所交纳的担保金即为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费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这里所指的申请人,包括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以及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的申请执行人。
因此,如果在查找不到财产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就是交纳保全费。否则,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保全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为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范围、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被告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保全费数额。
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人交纳的保全费应当退还: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 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撤销了保全申请的;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终结的。如果申请人交纳了保全费,但保全后查不到财产,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保全:法院会继续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即可查封或冻结。 解除保全:如果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查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又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了查明财产的义务,则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 追究申请人责任:如果法院发现申请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查明财产过程中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法院可能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对于申请人来说,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收集证据:充分收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登记信息、欠条等。 尽到查明义务:积极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如实报告查明情况。 合理确定保全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被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保全费数额,避免过高增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