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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财产保全规定解释
发布时间:2024-06-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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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财产保全规定解释

引言

《劳动争议财产保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规定》仅适用于《劳动争议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与其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制定直接关系的人事争议。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劳动争议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争议 申请人有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 需保全的财产有产生变动或灭失的危险

财产保全的方式

《规定》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查封,即对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设定禁止令,禁止处分或转移 扣押,即对劳动者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产品,用人单位的办公用品、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进行扣留 冻结,即对用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债券、股权和有价证券进行扣押

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争议财产保全分为申请、审查、裁定和执行四个阶段: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做出决定 裁定:审查通过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执行:裁定作出后,由有执行权的机关对保全财产进行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变更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已经解决 出现排除保全需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费用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保全被解除或者裁定不予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被维持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

未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批准擅自解除财产保全的 执行人员违法处理保全财产的 当事人因虚假诉讼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他人财产被保全的

附则

《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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