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函,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保证如申请财产保全不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担保文书。
性质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保证,属于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如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即申请财产保全被撤销或驳回,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责任。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函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即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
原告(申请人)起诉财产保全或申请执行时,被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有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可能使判决或裁定难以执行的; 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被申请人)有欺诈、妨害执行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的。担保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
保证担保:由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在申请保全不当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抵押担保:申请人以其拥有的财产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在申请保全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处分该抵押财产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函内容
财产保全担保函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担保人信息(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担保人信息(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担保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担保责任(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赔偿责任) 担保金额(可参照被申请财产价值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数额) 担保期限(不超过法院指定的财产保全期限) 日期和签章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函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担保函应当由担保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签署人签字。担保人如果是自然人,则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担保函后,应当审查担保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实有效。人民法院对担保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另行提供担保。
撤销
财产保全担保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撤销:
申请人撤销申请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死亡或解散,又未确定继承人或清算人的; 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赔偿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财产保全不当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以担保金额为限。如果申请人撤销申请财产保全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法不需要提供担保的;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不至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或者抵押。提供保证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履行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并提交保证书;提供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担保事项;担保范围和数额;担保期限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财产保全不当的赔偿责任。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财产保全不当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撤销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撤销担保的,人民法院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申请可以撤销担保。”
第八十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本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