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或名称)为自然人,系某地居民,现住某地;被告(姓名或名称)为自然人,系某地居民,户籍地址某地,现住某地。原、被告之间系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号牌为*川A******的某牌汽车,在某地某路与被告驾驶的号牌为*川B******的某牌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汽车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无果。现经某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避免被告转移、变卖或毁损涉案车辆,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请求:
在原告与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被告驾驶的号牌为*川B******的某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 责令被告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车辆,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或毁损,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原告(姓名或名称)
日期:2023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