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老赖欠钱不还,躲债逃避执行,是当前社会的一大顽疾。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本文将通过一起老赖财产保全的真实案例,揭示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执行手段和法律依据,为债权人提供应对老赖的有效参考。
2021年,债权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共6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申请执行的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王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李某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正当性。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对王某银行账户和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冻结。这是法学界第一例对于债务人名下车辆适用特别保全程序的真实案例,此举对于扩大财产保全范围具有先导性意义。
法院在对王某银行账户和名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后,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执行。银行对王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随后,法院还对王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多重执行措施的威慑下,王某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于是,王某主动联系李某,表示愿意偿还债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分期偿还了借款本息,李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老赖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受理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执行手段。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或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申请老赖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老赖财产保全适用紧急保全程序,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如果当事人因错过申请期限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予追究。 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利害关系和紧急情况。证据可以是借条、合同等,也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缴纳保全费: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 承担责任:申请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提供了虚假证据,法院可能会撤销保全措施,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赖财产保全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在遇到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裁定准予保全。通过采取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手段,有效制裁老赖,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