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财产保全费用通常由被保全人承担。但如果保全无效或者不当,被保全人可以申请撤回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变价费等。这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被申请人预付。
撤回财产保全费用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被保全人可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费用,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保全无效的; 保全不当的,且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执行后无法实现担保债权的,且被保全人不是恶意诉讼或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撤回财产保全费用的程序
被保全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保全无效或不当的证据; 损失情况的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撤回的,保全人应当在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费用。裁定不准撤回的,被保全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理撤回财产保全费用的要点
执行法院在审理撤回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保全是否有效或适当; 被保全人是否因保全受到损失; 保全人是否具有恶意或不正当目的。案例分享
刘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欠款20万元。法院立案后,刘某申请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经查,李某账户余额仅有5万元。刘某申请变卖该存款用于保全。人民法院准许申请,并扣除了1万元的变卖费用。
后李某提起反诉,主张刘某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遂申请撤回保全费用。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无效,且刘某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阻碍债务人处分财产,遂裁定准予刘某撤回保全费用并要求李某返还1万元费用。
结论
财产保全费用撤回是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被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无效或不当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撤回保全费用,以避免造成损失。执行法院在审理撤回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