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具体费用由各地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而保全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保全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费用; 财产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用; 评估、鉴定财产的费用; 保全人员误工费; 其他必要的费用。保全费用的标准各地不同,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保全标的物的价值; 保全措施的性质和种类; 保全期间的长度; 保全人员的人数; 其他相关因素。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交保全费用。保全费用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交纳保全费用后,法院应当出具收据。
如果申请人未按时交纳保全费用,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退还保全费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措施被撤销的; 被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的请求无关的; 其他应当退还保全费用的情形。以下列举一些地区的保全费用标准:
北京市:查封不动产每套300元,查封动产每宗200元,冻结银行存款每宗100元。 上海市:查封不动产每套500元,查封动产每宗300元,冻结银行存款每宗150元。 广东省:查封不动产每套200元,查封动产每宗100元,冻结银行存款每宗50元。 浙江省:查封不动产每套400元,查封动产每宗250元,冻结银行存款每宗120元。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用只是申请财产保全所需要支付的一部分费用。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充分考虑保全费用的问题,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影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