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失去履行债务能力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保全的财产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本文将详细阐述债权人保全的财产范围,以便相关方了解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和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以下范围:
债权人可保全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物,如汽车、家具、机器设备、牲畜、农作物等。其中,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股票、债券、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也属于债权人可保全的动产。
债务人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均可被债权人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不动产中,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原则上不得再被债权人保全。但如果债权人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的剩余价值部分,则不属于此限。
债权人可保全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如应收账款、股息、红利等。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法院一般会采取冻结措施,即通知第三人不准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应向法院指定的账户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保全的股权,包括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等。债权人保全股权的,法院一般会采取限制股权转让、冻结股权收益等措施,以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股权。
债权人保全财产,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绝履行,或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债权金额相当债权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法院准予保全的,将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保全财产后,被保全财产自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即处于被保全状态。在被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不得被处分、转移或隐匿。如果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处分、转移或隐匿被保全财产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6个月期满,债权人可以申请续保。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续保,续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债权人保全的财产,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债务人已履行债务 法院另有规定 申请保全的债权不存在或者不成立 债权人撤回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即恢复其原有的法律状态,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转移或隐匿该财产。债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被保全财产的解除。
债权人保全财产的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可以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降低债权被侵害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保全财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