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导致执行不能或者执行困难,由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控制起来,以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1)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人民法院能够采取措施保全并有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必要;
(4)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担保、证据材料等;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材料,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用以下手段: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处置其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提存、取现等资金往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等;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灭电子数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后10日内,裁定不准予保全的; 申请人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 如果因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的执行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应合理利用财产保全的执行,避免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