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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财产保全费用
发布时间:2024-06-1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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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财产保全费用

导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主动撤销财产保全。那么,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全面阐述,助力读者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或者执行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拘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丧失当事人资格,或者标的物消灭,以及其他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但并未规定撤诉后的费用承担主体。因此,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实践中主要观点

在实践中,对于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申请人承担说

这种观点认为,申请人主动撤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因此撤诉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支持者认为,申请人撤诉表明其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措施,故不应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承担说

这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即使申请人撤诉,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关的财产保全费用。支持者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为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责任。

不准许给付或不予追究说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是一项公费,撤诉后不应追究相关费用的责任。支持者认为,申请人撤诉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无需再对该费用进行追究,否则会影响法院的正常执法。

司法实务

对于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不同的法院对该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追究被申请人责任型

部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因此撤诉后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二中民终8554号判决中,明确支持了被申请人承担的观点。

申请人自行承担型

部分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诉导致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因此撤诉后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例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5民终6729号判决中,采纳了申请人承担的观点。

不准许给付型

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费用是一项公费,即使申请人撤诉,也无需要求相关方承担费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高法民初7号判决中,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追究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

结论

对于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撤诉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撤诉可能产生的费用承担后果,谨慎行事,切勿轻易撤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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