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仲裁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前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期间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仲裁规则也对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做出了规定。例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于提起仲裁前,申请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
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保单: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证申请人履行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申请人向仲裁庭交纳的现金或其他可变现财产作为担保,仲裁庭可以根据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情况,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第三方保证:由第三人出具保证书,保证申请人履行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担保的金额
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仲裁庭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仲裁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额,既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担保的效力
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一经提供,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未履行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执行担保。仲裁庭在查明情况后,可以裁定由提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供相应担保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特殊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仲裁庭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仲裁前财产保全必须担保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提供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