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财产处分的强制性措施。关于财产保全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权利。
程序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实体权利,在诉讼或非诉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或程序保障,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公平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程序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工具性:程序权利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和工具,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价值在于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 公正性:程序权利要求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都受到程序规则的平等约束,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性:程序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程序权利。根据程序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符合程序权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保全并非独立存在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实体判决能够得到实现。财产保全通过限制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为权利人最终实现债权提供保障。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权利,其本身只是一种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和工具。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其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赋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解除保全的权利,以保障其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申请条件、适用程序、解除条件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保全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对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方式、担保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体现了财产保全的法定性特征。
将财产保全界定为程序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将财产保全纳入程序权利体系,明确其法律性质,有利于构建更加清晰完整的权利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权利保障。
明确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权利,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保全申请的审查,规范保全行为,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实施,需要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财产保全界定为程序权利,有利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平衡当事人利益,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救济制度,具有程序权利的特征,将其界定为程序权利,对于理清权利体系、指导司法实践、平衡当事人利益、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