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保全可以适用于金钱、有价证券、商品、不动产、动产等各种财产,但对一定范围内财产不宜保全的,不予保全,如就业动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执行阶段,可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的全部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如股权、债权等; 被执行人名义的存款、汇票、支票、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如房屋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 被执行人依法占有、控制的不动产或动产,即使该财产并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且尚未履行;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保全措施不致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 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执行阶段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限制被执行人对银行账户中资金的支取; 查封不动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不动产; 查封动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动产; 禁止转移财产: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他人; 扣押股权、债权: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股权、债权。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持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措施自生效之日起对抗第三人。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有权机关宣布法律文书无效或者撤销法律文书的;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执行完毕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