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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诉讼财产保全 保函
发布时间:2024-06-1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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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诉讼财产保全 保函

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判决执行前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保函是当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从而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或者有隐匿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安徽省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要求**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皖高法发〔2022〕20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保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保函出具人为经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认可的保函人。 保函书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部统一制定的保函书示范文本。 保函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数额。 保函不得附任何条件。 保函人在送达保函后30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异议通知的,保函生效。

**保函的解除**

诉讼财产保全解除后,保函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函,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函:

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诉讼在判决、调解前结案的。 诉讼在判决、调解后,被保全的财产已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已执行完毕的。

**保函的瑕疵**

如果保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保函格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保函人盖章、签名的。 保函金额低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数额的。 保函附有条件的。 保函出具人资信情况不良的。 保函有效期不足1年的。

**实务中常见的保函问题**

在实务中,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当事人应当注意规避:

**保函金额过低。**法院可能会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被申请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保函金额,如果保函金额过低,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保全。 **保函期限太短。**根据规定,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如果保函期限太短,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保全。 **保函出具人资信不良。**法院在审查保函时,会考察保函出具人的资信状况,如果保函出具人资信不良,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保全。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保障诉讼财产保全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保函人和保函格式,并及时申请保函的解除。另外,在实务中还应当注意规避常见的保函问题,避免因保函瑕疵影响诉讼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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