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会限制被保全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法律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以及有权机关在当事人一方尚未负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临时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类型包括:
查封:限制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动产或不动产。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资金或等值财产进行扣留。 冻结:限制被申请人提取、转移或处理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 其他措施:如禁止特定行为、指定财产管理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和异议权
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告知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2. 申请担保权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最终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案件撤销,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3. 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的权利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申请人败诉或撤诉。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被保全债权数额。 出现解除保全措施的正当理由,如财产面临灭失风险等。4. 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被保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 积极行使异议权。在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及时了解保全的原因和依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积极申请担保。在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其滥用保全措施给自己造成损失。
3. 主动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出现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必要时提起诉讼。如果因为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恶意申请保全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保全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在必要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