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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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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保证金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金是原告为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所缴纳的担保资金,对原告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法律责任起到担保作用。

申请条件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诉讼请求书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金凭证 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

担保方式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现金 银行保函 有价证券 其他经法院认可的方式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诉讼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准予诉讼前财产保全,并发出诉讼前财产保全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已撤回申请 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 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办理的

执行和赔偿

如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如果原告未在诉讼中胜诉,则法院应当裁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的诉讼费用。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62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责令原告在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供银行保证金100万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保证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897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责令原告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保证金100万元。原告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三日内提供50万元保证金,其余保证金迟延一周后提供。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50万元迟延交纳保全金部分的申诉。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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