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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还会调解吗
发布时间:2024-06-1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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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还会调解吗?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在法律实践中非常常见。然而,其与调解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保全过程中是否可以调解,一直备受争议。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调解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生效。

财产保全与调解的冲突

财产保全与调解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冲突。一方面,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特点是自愿和协商。当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意味着其已经采取了维权措施,此时如果债务人提出调解,可能会被视为对保全措施的逃避或拖延。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对于财产保全与调解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后原则上不能调解,因为保全措施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可能会影响保全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后可以调解,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债权人同意撤销保全措施;二是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担保;三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后确认有效。如果债权人同意撤销保全措施,执行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适用建议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与调解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原則上,財產保全後原則上不能調解; 如果保全措施未執行或者部分執行,原則上可以調解; 如果債權人同意撤銷保全措施,並經執行法院審查後確認有效,可以調解; 調解協議必須內容合法有效,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協議不得逃避或者拖延保全措施的執行。

結論

財產保全與調解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司法實踐中,對於兩者的關係處理尚存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強調了債權人的同意和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並考慮了保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在具體實務中,法院應基於不同個案的具體情況,權衡各方利弊得失,慎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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