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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财产保全程序
发布时间:2024-06-1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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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财产保全程序

引言

追加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获取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在主债权诉讼尚未判决时,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逃避执行判决。

法定依据

追加财产保全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

适用条件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在主债权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且拒不举证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命令 债务人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债权诉讼

申请程序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如借条、合同) 债务人在主债权诉讼中拒不举证或违反人民法院命令的证据(如人民法院传票、送达回执) 债务人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可能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资产处置合同)

人民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债务人确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追加财产保全。追加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存款、股票、债券、名贵字画、古董等。

执行

人民法院做出追加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被查封的财产等。

解除

如果追加财产保全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丧失其必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追加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追加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承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错误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实例分析

案例一:

债权人A向债务人B借款10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到期后B拒不还款,A向法院起诉。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A发现B陆续将存款转入他人账户,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B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二:

债权人C与债务人D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中,D拒不履行法院的送达义务。C担心D转移或变卖财产,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D的不动产进行查封。

结语

追加财产保全程序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债权的一条重要途径。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机制,及时申请追加财产保全,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逃避执行判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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