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以控制争议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纠纷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财产,包括:
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权利,如投资权益、继承权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债权,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挥霍为限,不应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
被申请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可以对相应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争议的财产。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按时间阶段划分: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当事人起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按申请主体划分:
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
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
按保全措施划分:
查封: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加贴封条或公告,禁止其处分的措施。
扣押:指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移交法院指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的措施。
冻结:指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的措施。
其他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特定的股权、知识产权等。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并依法享有请求权。
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线索。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须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作出裁定、执行和解除五个阶段: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担保。
审查阶段: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作出裁定阶段: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并通知财产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不得迟延。
解除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终结的;(三)作出不予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的; (四)已为强制执行的;(五)保全措 施的期限届满的;(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足额,并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义务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
司法纠纷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运用该制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