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防止财产遭到转移、毁损、灭失,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临时代强制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需要做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提供担保时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身在异地、证据不足等),导致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提供必要的担保。法院在审查后,依法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绝履行债务,明显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减少,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
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备以下条件时,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真实危险,且诉讼标的的价值较高,采取保全措施不致使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四、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财产:
动产:如现金、存款、股票、古董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五、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提供担保的证明;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之一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消除妨害诉讼的行为的; 诉讼终结后。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的财产自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起,即丧失流通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违反规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性临时措施。当事人在需要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