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是较为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但如果债权人并非与债务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是第三人,那么第三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理解为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规定,第三人因债权人未代位行使债权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各地法院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认为,第三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况紧急”和“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因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民终2291号判决中认为,第三人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受到损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第三人并非利害关系人,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3民终4240号判决中认为,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三要件:一是有明确的第三人主体资格;二是有合法的请求权;三是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与案件系争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本案中,第三人主张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但其与系争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权缺乏事实依据,故予以驳回。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 第三人因债权人未代位行使债权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债务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
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基本相同。
1.申请材料
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 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明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材料; 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材料; 证明情况紧急的材料。2.申请方式
第三人可以单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法院申请追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3.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第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情况是否紧急。
4.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作出裁定,准许申请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依法驳回。
5.异议
debtors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