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存在未缴清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为保障国家税款征收,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这就是税收保全措施。那么,哪些财产可以被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1. 金钱类资产:
现金; 银行存款; 各种金融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等; 其他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2. 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提单、仓单、产权证等可以证明财产权利的凭证。3.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飞机等; 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古董、字画等收藏品; 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4. 不动产:
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其他与土地 permanently attached 的财产。5. 无形资产: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6. 其他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
除上述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外,以下财产依法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与纳税人生产、生活相关的基本生活用品和财产:
必要的衣服、 bedding 、家具和日用家电等; 用于纳税人及其 dependent family members 生活的粮食、 cooking fuel 等; 必要的医疗器械、 prosthetic devices 等; 用于纳税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正常生活的其他财产。2. 依法 exempt from seizure 的财产: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单位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 exempt from seizure 的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必要性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是为了保障税款的征收,且应当选择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
3. Proportionality 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与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相当,不得 excessive 。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了解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对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应当增强税法意识,依法纳税,避免因未缴清税款而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