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的保全,顾名思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执行标的的顺利实现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或者处分。
执行财产保全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法律上利害関係;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或者有可能会做出此类行为; 保全措施不致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 划拨存款; 扣留、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行使特定权利; 其它法律规定的保全方式。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指令被执行人开户的金融机构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的保全措施。冻结后的存款,不得用於支付其他款项,仅可用于清偿执行标的。
划拨存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指令被执行人开户的金融机构将存款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的保全措施。划拨存款,只能限於足额支付执行标的的数额。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扣置在执行场所或者指定保管人的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封存的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禁止被执行人行使特定权利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或处分特定財物的保全措施,如禁止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限制其出境、禁止其处分特定財物等。
除了以上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指定保管人、产权冻结、查封其他人的财产等。
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为1年。自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同意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执行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包括: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的; 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由于人民法院的过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不符合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通过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保障执行标的的顺利实现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