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申请人胜诉后顺利执行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权利如何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成为法院必须妥善处理的焦点问题。
1. 提供担保
法院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其提供相当数额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合法方式。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2. 及时提起诉讼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超过30日不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3. 财产保全的续保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续保。法院经审查同意续保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4. 参与财产变现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权参与财产的变现。申请人可以对被保全财产的变价方法提出意见,并且可以要求查封、 扣押的财产依法公开拍卖或者变卖。
1. 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审查异议,作出裁定。
2. 申请保全异议之诉
异议被驳回后,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保全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5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审理终结。
3. 申请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因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不及时提起诉讼等原因,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同意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4. 申请损害赔偿
因财产保全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有权向申请人申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1. 保全理由的审查
法院审查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时,应当对保全理由进行严格审查。保全理由应当具体、明确,并有证据支持。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2. 担保的审查
法院审查保全担保时,应当重点审查提供担保的主体的资格、担保方式的合法性、担保数额的充分性等方面。担保不合法或数额不足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3. 程序的审查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程序时,应当重点审查保全裁定的合法性、保全通知的送达方式、保全期限的计算、保全范围的界定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院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措施,防止权利滥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