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定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有证据证明将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防止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证案件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顺利实施。
财产保全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必要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且该财产可能对执行造成重大影响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适度原则: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临时性原则:财产保全只是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措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是指被保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存款、汇票、支票、保险金、知识产权等一切法律允许流通转让的财产。
具体而言,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包括:
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家具、家电、交通工具、牲畜、农产品等。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可以买卖转让,并凭此取得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 存款: 存款是指保全申请人存在银行、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汇票、支票: 汇票、支票是具有流通信用和账务功能的票据,可以用于支付、转账和收据。 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金。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除了上述一般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外,法律对特定财产的保全还作出了专门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时,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保全,但保全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共同债权的证明材料。 军人配偶财产: 军人配偶财产被执行时,军官凭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申请财产保全,军士凭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财产保全。 港澳与内地公证文书的承认及执行: 在内地,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港澳地区的公证文书,需提交对公证文书依法予以承认的有效证明。 涉外财产保全: 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财产保全,需提供外国法院开具的冻结或扣押证明文件。确定财产保全标的物的范围,应以确保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为目的,避免过度保全。具体范围由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债务数额的大小和执行标的物价值的高低;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 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生活和生产的影响;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财产的流动性、隐匿性、易变现性等因素;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应及时解除: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不存在的;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发文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归还被保全的财产,消除限制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后,案件判决或者裁决没有全部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后又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保全的全部费用。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债权人或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或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