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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几天
发布时间:2024-06-13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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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几天生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有碍执行行为,依职权或应申请人申请而作出的保全当事人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标的物等值的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而作出的裁定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生效。

财产保全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裁定内容。如果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或者起诉后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标的物的效力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保全标的的效力 禁止他人协助被保全人处分保全标的的效力 追究被保全人销毁、转移或者隐匿保全标的责任的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标的的效力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经申请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批准,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则在诉讼结束后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相当 保全措施可能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 申请人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书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为十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复议的理由。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为三十日,自收到再审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再审的理由。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三十日,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至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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