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讲执行财产保全
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将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依法扣留、限制其处分的手段。 扣押:是指执行法院将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全手段,收归执行法院保管的手段。 冻结:是指执行法院将债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财产依法冻结,限制其支取的手段。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终结执行的财产: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可执行的财产:是指法律允许执行的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不准执行的财产。 未经执行的财产:是指尚未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但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准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
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费用:是指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费用,包括房屋、家具、衣物、食品等。 国家发给债务人的抚恤金、救济金:是指国家发给债务人的、用于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失业救济金等。 其他法律规定不准执行的财产:包括军用物资、教科书、残疾人辅助器具等。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准许保全。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执行。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生效后,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恢复债务人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主要包括:
债务已经清偿:指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错误保全: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执行财产保全的:包括债权人撤回申请、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等。在符合解除条件下,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执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解除申请。
对于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解除。对执行法院的解除行为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