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它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能导致案件需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就会涉及到财产保全的移送问题。本文将对民事案件移送管辖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时,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由受移送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案件需要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联的案件,而其中一案已经受理,另一案尚未受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当案件需要移送管辖时,如果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避免因案件移送而导致保全效力丧失,就需要将财产保全一并移送。
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的移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外地执行的财产保全,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状后,必须立即执行;拒绝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移送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法律条文表明,财产保全移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移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移送管辖裁定:移送法院在作出移送管辖裁定时,应当明确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决定将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制作移送函和保全移送函:移送法院应当制作移送函和保全移送函,并将案件材料、保全材料一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接收案件及保全措施:受移送法院收到移送函和保全移送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接收案件并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在进行财产保全移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移送:移送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及保全措施移送给受移送法院,避免因延误时间导致保全效力丧失。 材料齐全:移送法院应当确保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保全材料齐全,以便受移送法院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和保全情况。 明确告知义务:移送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移送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在受移送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受移送法院的审查义务:受移送法院应当对移送的案件及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而财产保全移送制度则是在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保障保全效力得以继续的有效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重视财产保全移送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