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是一项由法院作出的临时性处置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费用是指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
诉讼费:包括起诉费、代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执行费等。 保全费:包括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看护费、封存费等。 评估费:对于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的,需要支付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可以预先向法院交纳,也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划。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未预先交纳费用,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费用或者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可以在胜诉后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划收回。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未能胜诉,则无法收回财产保全费用。
对于申请人恶意或者明显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酌情责令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费用时,会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费用的必要性:保全费用是否与案件的实际保全需要相符。 费用的合理性:保全费用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标准。 费用的经济性:保全费用是否充分考虑经济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法院对费用的审查意见会体现在保全裁定书中,如果申请人对法院确定的费用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免财产保全费用。符合减免条件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生活困难或者收入较低的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原因导致财产被保全的申请人。 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出减免费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性质,酌情决定是否减免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费用是一笔额外的支出,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胜诉后收回费用,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财产保全措施对其处分财产的能力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生活。同时,被执行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如保管费、看护费等,增加了其经济负担。
近年来,法院在财产保全费用的审查和裁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9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未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亦未在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未预先交纳费用,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虚假担保,法院裁定责令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民再1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财产被保全,且保全费用过高,法院裁定减免三分之一的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费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案件实际情况理性评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经济负担。同时,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费用时也会充分考虑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