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财产保全罪案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王某 张某与李某、王某因经济纠纷产生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王某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王某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对李某、王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执行后,李某、王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手段不正当,有骗取财产保全之嫌。法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证据确系伪造。张某为达到骗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伙同其朋友刘某共同伪造了李某、王某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供了伪造的证据。 李某、王某在得知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向法院提交了反证材料,证明张某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其并未转移、隐匿、损毁财产。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法院对李某、王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给李某、王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财产保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公正审理,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大。本院遂依法判决: **一、**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还其通过骗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人民币**200万元**; **三、**对被告人李某、王某因张某骗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另行裁定。 ###法律适用
**一、**骗取财产保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骗取财产保全罪是指在诉讼中,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法院对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1.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 2.主观上,具有骗取财产保全的目的; 3.行为致使法院对他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4.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骗取财产保全罪的量刑标准 骗取财产保全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具体情节而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 2.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 一般情况下,量刑范围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影响和警示
骗取财产保全罪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本案判决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惩处,对其他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法院保全措施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