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常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本文将探讨财产保全的性质,阐述其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分析其与担保的异同,并提出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一方处分、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而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其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需要注意,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项保全措施,并非执行标的物的最终确定。如果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之诉。
**担保**
担保是指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履行责任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以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担保是为被担保的债务提供保障,而财产保全是为确保在将来的执行程序中能够执行到被保全的财产。两者间不存在直接的担保关系。
**财产保全并非担保**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是担保,二者具有本质区别。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而担保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障,由第三人承担履行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并不会审查担保的资格、能力等因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需证明其债权存在,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即可。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尽管财产保全并非担保,但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性,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担保方式:实践中,为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全权利人缺乏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或者保全的财产明显超出请求范围的,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返还:如果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返还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故意不返还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结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并非担保。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考虑提供担保以提高申请效率。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