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师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判决之前,防止被保全人将财产转移或者隐匿,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十日内执行。这是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二十日期限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之日起算。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二十日内再次决定是否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第二次决定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也为二十日。
超过一般期限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如下:
人民法院在二十日内没有执行财产保全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已经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但二十日后仍未做出是否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超过一般期限解除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被保全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再受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 申请人如果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者胜诉判决后无法执行,则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超过期限解除财产保全可能会影响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例外地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比如: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如被保全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原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超过一般期限没有执行或者解除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保全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仍为二十日。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为二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延长。超过一般期限解除财产保全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把握时间。法院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