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用权房由于其产权的特殊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本文将详细阐述使用权房不能财产保全的原因,并提供替代性的财产保全措施。
使用权房是指经批准,依法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个人拥有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让或抵押。使用权房的产权结构较为特殊,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房屋产权归个人。因此,使用权房的法律地位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先于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然而,使用权房由于其产权的特殊性,存在以下原因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国有土地性质:使用权房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这不属于个人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因此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抵押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使用权房可以设定抵押权,而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在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使用权房已不能作为其他债权人的财产保全对象。 转让限制:使用权房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通常需要取得房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如果使用权房被作为财产保全对象,将会影响其后续的转让和处分。虽然使用权房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1. 查封、扣押其他可执行财产:例如,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债务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动产等其他可执行财产。
2. 冻结银行账户: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冻结,防止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3. 采取财产报告制度: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申报其全部财产,并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变更情况。
4. 司法协助:债权人在无法查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向其他机关(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发出协查函,协助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为了避免使用权房不能财产保全带来的风险,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保护:
在合同中明确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情况,并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作为担保。 建议债权人与使用权房的所有权人(即国家)协商,以取得对土地使用权的保证。 如果债务人无力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担保方式,例如连带保证、抵押、质押等。案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自己的使用权房出售给某乙。合同签订后,某乙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支付购房款并申请对使用权房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使用权房不属于个人可自由支配的财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因此,法院驳回了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
评析: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权房的产权结构特殊,其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因此,债权人不能将使用权房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使用权房由于其产权的特殊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一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的财产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避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